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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出资合伙人等若干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吸收出资合伙人等若干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

 

中天恒﹝20202 号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全体律师:

       从2003年建所十七年来,本所一直在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总结,不断前进。

       2020年3月30日,本所收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安徽省司法厅下发的许可批文和证照,正式批准本所新章程及新增资本金1000万元。为了保障本所高水平运营和在大格局上协调发展,必须首先在安徽省合肥市重新增购现代化办公楼,紧接着解决本所在北京市、上海市等城市分所的新购办公用房,扩大高素质的律师规模,重点培育一批精通中国法、熟悉国际法的高精尖律师人才,并引领其走出省门、国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因此,本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章制度,对吸收新的出资合伙人等有关事项进一步 作出明确规定。经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现就吸收出资合伙人等有关内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吸收新的出资合伙人依法应当体现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原则

 (一)新购高档办公楼的全部投资由出资合伙人共同筹措

1、为了依法依规管理本所,充分实现合伙制的基本功能,本所决定吸收执业三年以上、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的本所专职律师(包括原本所不出资的合伙人)加入本所的出资合伙人,共同购买新办公楼。本次选购新办公楼的原则是:一是首选在滨湖新区安徽省行政中心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场所附近(本所正在与政府有关部门洽商);二是本所现办公楼附近、交通便捷的5A级以上的高品质写字楼)。根据本所长远发展的规划要求,本次新购办公楼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办公设计将体现国际化特点,集智能化与现代化于一体的一流办公场所,并使其成为全国律师行业最具有特色化的5A级总部办公基地之一。

2、为了今后对办公楼资产实行科学的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和统一处置,新加入购买新办公楼的律师应与本所现有三名出资合伙人平均出资共同购买办公楼,产权共有。新购高档办公楼3000平方米,投资成本(含购房款、办公设施、装修)为人民币4000万元左右。

3、出资合伙人依法共同承担本所总所及国内外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包括本所新增的人民币1000万元资本金)。预计今后4000多平方米的办公规模,每年将产生人民币400万元的财务成本、人民币500万元的管理费用,合计人民币900万元的经营管理费用。每年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以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并据此由各出资合伙人平均分摊。

4、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新加入的出资合伙人,将正式成为在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中记载、在安徽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的合伙人,并对本所总所、各分所包括现在和将来设立的境内外机构经营盈亏承担同等责任和连带责任。

5、为了给拟申请加入出资合伙人的律师充分的酝酿时间和资金筹措时间,本所公开征集有经济实力、愿意加入出资合伙人并承担本所全面发展过程中更大责任的本所律师,向本所行政管理机构报名登记并提交申请加入出资合伙人的书面材料,报名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在本所登记备案的“非出资合伙人”的条件

1、在本所登记备案的“非出资合伙人”,对本所的经营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按照本所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非出资合伙人应当在品行和业务方面均要成为本所全体律师的模范,自觉维护本所的发展大局,自觉履行与完成本所规定的职责与业务创收任务。

2、为了真正树立在本所登记备案的非出资合伙人对外公信力和良好形象,本所决定:今后,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且连续两年每年创收均达到规定标准的律师,方可吸收为本所的非出资合伙人。凡连续两年每年创收均低于规定标准的非出资合伙人,取消其在本所登记备案的“非出资合伙人”资格。取消非出资合伙人资格的程序由非出资合伙人会议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并报出资合伙人会议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出资合伙人会议有权直接作出取消非出资合伙人资格的决定。

3、本所对非出资合伙人的年度创收及交费的指标考核,按本所《出资合伙人、非出资合伙人管理办法》执行。即:

(1)在正式新购办公楼之前的本所律师,连续两年业务创收额均达到本所规定的创收标准(高级合伙人连续两年每年创收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伙人连续两年每年创收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能按本所2012年12月18日《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中的交费标准及时向本所上交运营管理费;

(2)在正式新购办公楼之后调入本所或经本所培养由实习律师转正的本所律师,连续两年每年业务创收额均达到本所规定的创收标准(高级合伙人连续两年每年创收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合伙人连续两年每年创收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能按其全部业务创收额的20%(均为税后净额)及时向本所上交运营管理费;

三、保障出资合伙人和非出资合伙人的优先发展权

本所为出资合伙人和非出资合伙人提供优先发展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保障其优先享有本所及各分所、本所控制的关联机构的投资权、业务合作权及本所以外的其他业务合作、个人发展等相关权利,优先担任本所业务部门负责人、本所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加强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流动的管理

1、本所根据发展需要,不拘一格选拔重用素质好的年轻律师,担任本所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并为其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2、依法加强律师流动的规范管理。今后,凡有律师调入或调出本所,均需经本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本所行政会议分为二种:一种是行政常务会议,出资合伙人、分管行政事务的非出资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另一种是行政全体会议,由全体出资合伙人与非出资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所行政常务会议有权直接决定律师流动事项。

五、按照既保持政策稳定、又体现与时俱进与公平均衡的发展原则,本所对正式新购办公楼之前的在册律师和之后调入本所的律师,对其业务创收及提成实行区别政策。

(一)在本所正式新购办公楼之前的在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向本所交纳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一律不变(注:实习律师参照执行)。即:仍按本所2012年12月18日《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中的交纳运营管理费标准执行。

(二)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并适当兼顾本所培养的新执业律师,本所对律师交纳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作出适度调整。即:在本所正式新购办公楼后调入本所及各分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向本所交纳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一律调整为其全部创收额的20%(均为税后净额),实习律师参照执行。

经出资合伙人会议批准,在本所正式新购办公楼后调入本所或经本所培养由实习律师转正、并在本所连续执业满八年以上的律师,可按本所2012年12月18日《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中的交纳运营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在正式新购办公楼后调入本所并在本所担任非出资合伙人满四年以上,经出资合伙人会议批准,可按2012年12月18日《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中的交纳运营管理费标准执行。但是,本所对该非出资合伙人创收标准的年度考核,仍按《出资合伙人、非出资合伙人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收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鉴于本所现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现在起,要抢抓本所已经或正在构建的大格局发展机遇,不断总结,锐意进取,全面加快拓展国内外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和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本所在安徽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心支持下,将本所建成规范化、国际化的综合性品牌服务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