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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天恒2020﹞4 号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全体律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所的日常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本所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等相关规定,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律师行业的通行做法,经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一致通过《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从2020年5月4日起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请及时反馈给本所行政管理机构汇总报送给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五月四日

 

抄报: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2019年修订本)》(以下简称“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本所现制定《行政、财务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条 本所依法依规管理本所的行政、财务工作。

第二条 本所的行政工作管理包括对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所的行政工作机构为行政部。

根据本所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立其他行政机构。

第四条 本所聘用的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和行政前台人员。行政人员应当按照由本所内部推荐到外部招聘的程序择优录用。行政人员一经录用,即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所行政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所规章制度享有工资报酬、加薪、社保等权利。

第六条 行政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实执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本所行政人员是本所与出资合伙人、非出资合伙人、全体律师、财务人员、本所顾问等沟通的重要渠道,必须做到“二个坚持”:坚持以身作则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坚持严守制度与沟通汇报相结合;

三、行政人员着装应当体现规范、大方,工作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接待用语。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统一的行政工作服,制定本所规范的行政接待用语。

四、行政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离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现场聊天和网上聊天、阅读书籍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五、行政人员要合理利用并节约行政资源,非工作时间不得不恰当使用本所公共资源;

六、根据法律服务行业和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本所行政人员实行在工作日内的非工作时间轮流值班接待制度。

七、为了保障社会机构和人员来本所咨询、委托的便捷和高效,保障每个律师日常业务接待的均衡性,本所行政人员应当编制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律师轮流值班表,按表中的排序确定每天在本所办公场所的值班律师,负责接待咨询和受理委托服务事项,值班律师承接的业务原则上由值班律师办理,特殊业务或值班律师不能办理的,及时向行政人员汇报后由行政人员报送本所负责人或出资合伙人确定合适的承办律师。重大疑难事项由本所行政会议决定承办律师。

八、本所有关收案、收费、归档、用印等行政事项,行政人员应当按照本所制定的(2020)中天恒第001号“关于印发《收案、收费、归档、用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九、行政人员应当对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办公设备的维护、办公耗材的购置及公共卫生场所、办公室电脑及网络使用、用电管理等,实行登记及监测制度。对明显不正常或不合理的支出及浪费,有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所负责人或出资合伙人后交由本所行政会议研究处理。

十、行政人员应当与本所党务工作人员及党员律师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沟通,并按本所规定做好行政保障工作。

十一、行政人员应当组织好本所定期的内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最新出台的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及政策、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典型案例、新型业务操作模式及技巧等,实行内部定期集中培训制度。

行政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本所年度、季度、月度内部业务培训计划。本所律师是否积极按照本所规定参加内部业务培训,将列入本所对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二、为了保障和优化本所健康发展的环境,在本所内部营造赶超律师行业的全省及全国一流水准、团结一心谋发展的氛围,十分重要。

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全体律师特别是中共党员律师的思想理念教育、综合素质教育。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与时间安排由行政部与党支部协同制定。中共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本所党支部另行制定办法。其他党派的党员律师教育培训纳入本所党支部的培训工作范围。

第七条 为了彻底纠正本所高速发展与行政管理水平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克服本所以前遗留下来的长期管理缺位及部分律师不思进取、综合素质不高的恶习,今后,本所行政人员和律师等其他人员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及造谣中伤、损害本所内部团结和恶意贬损本所及本所律师声誉的本所律师和实习人员等,应当及时教育、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给本所负责人或出资合伙人。该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交由本所行政会议研究分类处理并适时公布。本所律师违法违规的,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所规章制度处理;实习人员违法违规的,立即终止其在本所的实习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所规章制度处理。指导老师和实习人员共同违法违规的,对担任指导老师的律师,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对实习人员立即终止其在本所的实习活动并予以清退。本所根据其违法违规的实际情况,有权及时上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

第八条 本所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细化对本所实习人员的规范管理。

实习人员必须服从、接受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的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该补助费用由指导老师支付。支付方式及时间由本所统一规定。

实习人员必须接受本所统一集中的教育培训,该活动由本所行政人员根据教育培训的内容统一安排。不服从本所管理的实习人员,本所及本所指导老师均不得批准同意其参加实习考核。

第九条 本所的财务工作管理包括对财务工作机构及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本所的财务工作机构为财务部。

根据本所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分别设立律师业务财务部、知识产权业务财务部等。

第十一条 本所聘用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由本所内部推荐到外部招聘的程序择优录用。

财务人员一经录用,即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所规章制度,本所财务人员享有工资报酬、加薪、社保等权利。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忠实执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按月向本所负责财务工作的出资合伙人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预测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本所财务工作规范与安全;

三、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按月编制统计每个律师的业务创收表,及时报送给本所负责财务工作的出资合伙人。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通报每个律师业务创收情况。通报的时间、方式和范围由本所行政会议研究后报出资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本所财务部应当与本所行政部协同监测、处理私收费和少收费的行为。行政人员应当及同步将律师承办业务的收费额和收费时间等信息提供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据此及时编制律师个人创收统计表,定期督促承办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将代理费或法律顾问费全额上交至本所财务部。

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需要,本所财务人员可以与承办律师联合或单独向委托人主张收费权。

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主张收费权或拒绝配合本所财务人员向委托人主张收费权的,本所行政人员定期编制该等非正常收费情况的统计表,及时报送给本所负责财务工作的出资合伙人审核后交本所行政会议或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主张收费权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二种方式:一是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正式发出《催收费用律师函》;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收费权。

五、本所财务人员对从本所流动外出的律师所交用于担保税务及债务的款项,应当单独列支,确保因流动外出的律师对本所可能产生的财务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六、本所财务部应当对本所实际实际控制的知识产权机构、工程建设发展公司的财务情况实行宏观监测。对今后本所律师合法投资上述项目的,及时做好盈利及风险预测,引导本所律师理性投资和安全投资,确保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通过后生效,自2020年5月4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