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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为非出资合伙人的决定


关于吸收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为非出资合伙人的决定

 

中天恒﹝2020﹞5 号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全体律师:

根据本所(2020)中天恒第001号“关于印发《出资合伙人、非出资合伙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的书面申请,经2020年5月4日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认为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均较好,符合本所律师晋升为非出资合伙人的条件,一致同意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为本所的非出资合伙人。

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均以本所登记备案的合伙人身份开展工作,并承担本所授予的行政及业务管理职责。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五月四日

 

 

抄报: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