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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文件

中天恒﹝2020﹞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针对本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规定不明确或未规定的问题,现根据中天恒﹝2020﹞2号、中天恒﹝2020﹞3号、中天恒﹝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所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出资合伙人会议同意,现就对以下内部管理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一、本所前台办公区域为本所内部办公和行政管理的重地,禁止除本所前台行政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进入该区域操作办公设备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以及越权查询或违规要求行政人员修改有关本所行政管理的数据、收案登记与销案登记等信息。一经发现,本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上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备案。造成设备损坏和数据丢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及方式由本所行政常务会议决定。

二、律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业务卷宗,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时,本所行政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卷宗材料是否完整、代理合同金额与实际收费额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果发现违规收案、私收费或变相私收费行为的,应当及时按照行政管理程序上报。律师交接的卷宗是否合格,行政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经本所常务行政会议审定通过才能正式归档,杜绝恶意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规避执业监管、私收费或变相私收费的行为。

三、本所执业律师在作为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期间申请转所执业的,本所将按照合理保障实习律师权益的原则处理。指导老师对实习律师的后续实习事宜负责。如果指导老师与该实习律师就实习事宜达不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所暂缓批准其转所。

四、本所实习律师应当服从本所的统一管理。实习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如,以指导老师名义私自接案、收费等,一经查实,本所有权决定立即终止其实习活动,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对本所安排的业务学习及必要的公共事务拒不完成或完成不及时、不合格的,经指导老师提议或本所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业律师建议,经核实后,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在本所的实习活动。

根据实习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经指导老师或本所行政人员及相关执业律师提出建议认为该实习律师不适合将来在本所执业的,经核实后,本所有权决定停止为该实习律师提供实习指导、办公条件及签署实习指导意见。

五、本所按照规定要求执业律师依法依规执业。对违反或恶意规避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如,委托人投诉、私收案、私收费、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经委托人投诉或本所行政管理等相关人员发现的,如查证属实,本所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程序结束前该执业律师不得转所,处理完毕后本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转所手续。

六、本所执业律师申请从本所直接分离办新所(包括分所)的,本着对主管部门和本所负责的原则,本所依法依规对该律师进行全面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审查,如发现其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不予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今后,对从本所直接分离办新所(包括分所)的申请,因涉及在本所执业过程中获悉的业务及管理秘密信息及同业竞争等因素,对从本所直接分离办新所(包括分所)的申请,本所原则上不予批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订完善的,请及时反馈给本所行政管理机构汇总报送本所研究。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