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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恒﹝2021﹞1号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文件
中天恒﹝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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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合伙人内部管理及运作机制等有关事项的
规 定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所出资合伙人的内部管理,优化本所内部治理结构,科学核算本所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经2020年12月31日本所行政常务会议讨论并提交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所出资合伙人内部管理及运作机制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申请加入本所出资合伙人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根据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出资合伙人达到二十名以上后,本所将按照法律、司法部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将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本所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鉴于本所定位在高平台上运营,投资大、成本高,无法实现各出资合伙人平均承担本所发展过程中的投资及成本费用,为了保持本所稳健发展,在本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之前,创始出资合伙人朱世贾继续承担本所总所及分所经营的投资及运营风险的兜底责任,其业务收入不列入本所的提成分配范围。朱世贾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注:实为股权),受让人支付的转让对价款均进入本所财务帐户作为公共运营资金。在本所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之后,全体出资合伙人将按照法律、司法部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经本所财务或审计确认的经营利润,全体出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享有;本所统一组织的购买办公用房或其他对外投资,全体出资合伙人可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并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出资合伙人超过出资比例购买办公用房或其他对外投资的,按实际出资比例另行计算投资权益。
四、出资合伙人申请增加出资比例的,应经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本所的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后,出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及出资比例的调整,应经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
五、为了科学核算经营成本和费用,对出资合伙人一人或数个出资合伙人共同购买的办公资产,除出资合伙人有合理理由不提供给本所使用外,本所必须有偿使用该办公资产,并参照同类、同地段资产的市场价格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具体使用费的标准和金额。
六、本规定从二0二一年元月一日执行。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由本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本所研究。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一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