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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恒﹝2021﹞2号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文件

中天恒﹝2021﹞2号

 

 

 

关于吸收张红星、尹建宁、李俊等三人为出资合伙人的

通知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所的规范管理,优化本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等规定,经本所2021年1月9日行政常务会议讨论并提交本所出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人申请加入本所出资合伙人,并按照中天恒﹝2021﹞1号文件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本所将张红星、尹建宁、李俊三名出资合伙人上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