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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所出资合伙人担任管理职务及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文件

中天恒﹝2021﹞4号

 

关于本所出资合伙人担任管理职务及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本所总所及各分所:

为了进一步落实本所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经2021年7月15日本所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出资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现对本所出资合伙人担任管理职务及职责分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分工与协作相统一的原则,本所出资合伙人朱世贾、朱炳炜、何静如、张红星、尹建宁、李俊等六名同志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各分管负责人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其他分管负责人予以配合。其他分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主管负责人完成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为了强化行政管理工作,本所决定设立副主任若干名,执行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从主任、副主任中产生。任期原则上为二年。采取轮值制。

三、本所各出资合伙人的管理职务及内部职责分工为:朱炳炜,本所主任,主持并负责本所全面管理工作。分管招投标工作、破产管理人工作;

李俊,本所执行主任,对本所行政管理事务总负责。分管本所执业律师管理、行政人员管理、实习律师管理;案件审批及档案管理;外联工作;对于重大管理事项,处理前应与本所主任商定或提交出资合伙人会议研究处理原则。

尹建宁,本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对本所党支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本所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张红星,本所副主任,上海分所主任,分管本所金融类业务管理,协助分管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对上海分所全面负责;

何静如,本所副主任,分管涉外类业务管理和非诉类业务管理;

朱世贾,本所名誉主任,分管本所财务工作、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对北京分所全面负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所以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抄报: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