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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刍议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中的案由问题
在经济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创新成为转型与发展的动力。由创新而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成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共同重心之一。无论是从国外保护实践,还是基于当下司法审判实际情况,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越来越倚重于司法审判渐成趋势。
知识产权及竞争类纠纷案件一旦涉诉,权利人首先面临关口即为立案问题,若权利人的某类知识产权产权及竞争利益同时受到损害,诸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等,其能否要求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即法院能否将两个或以上的案由作为案件的审理焦点(民事案件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给其定义为: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司法实务中略成争议的问题,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2规定的,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基于如上立法及司法解释,法律允许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编排原则,知识产权及竞争类纠纷当属同一种类的案件,应属合并审理范畴。
其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3-274页)中提及“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侵犯某类知识产权加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起诉。有的法院要求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裁判,有的法院则作为一个案件予以受理。不论如何受理和审理,在案由上虽然是‘侵害某类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但从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出发,可以合并审理”。实务审判又为如何?截至2013年4月18日,笔者使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关键词在最高院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分别检索出45、14篇裁判文书。此外,对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几成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通例,故笔者未进行检索。
最后,知识产权及竞争类纠纷类案件,权利侵害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亦不同,完全有保护的必要性。无论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之确定应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还是从司法审判资源节约角度,将此同类案件放于一案中审理完全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