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关于基础合同与多份合同并存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第98号),载明了本所律师朱世贾、汪庆生的代理意见:尽管新龙图贸易公司与中金炉料公司先签订有18份《购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第98号),载明了本所律师朱世贾、汪庆生的代理意见:尽管新龙图贸易公司与中金炉料公司先签订有18份《购销合同》,但在该系列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方主体相同,购销合同标的物虽是钢坯、铁砂矿、铁精粉等不同产品,但均属于钢铁类产品,属于同类标的物,双方之间形成的均为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之后,因中金炉料公司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新龙图贸易公司又与中金炉料公司和徽商金属公司分别签订了《协议书》、《保证协议》,新龙图贸易公司与中金炉料公司形成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同时,由于徽商金属公司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在三方之间又形成从属于上述购销债权债务基础上的担保法律关系。新龙图贸易公司依据上述三份基础合同向法院提出给付之诉,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类诉讼标的,以相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同一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同类型案件的立案受理及律师代理工工作均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