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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某集团公司重大执行异议案件


2015年6月30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向某集团公司发出执行裁定,要求立即提取齐某某、荣某在某集团公司的收入1435万元。此时,恰逢某集团公司支付几项重大工程材料款及数千工人工资的关键时刻,若法院提取1435万元,某集团公司资金链将立即断裂,这对集团公司将是灭顶之灾。  案情重大且时间紧迫,经多方咨询和比较,某集团公司最终选择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朱世贾、孙振宇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朱世贾、孙振宇律

  2015年6月30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向某集团公司发出执行裁定,要求立即提取齐某某、荣某在某集团公司的收入1435万元。此时,恰逢某集团公司支付几项重大工程材料款及数千工人工资的关键时刻,若法院提取1435万元,某集团公司资金链将立即断裂,这对集团公司将是灭顶之灾。

  案情重大且时间紧迫,经多方咨询和比较,某集团公司最终选择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朱世贾、孙振宇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朱世贾、孙振宇律师积极阅卷,组织了大量的证据,同时针对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以及收入的法律属性、工程款是否属于收入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论述。经过数次激烈的庭审交锋,最终定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朱世贾、孙振宇律师就本案的全部观点和意见,依法撤销了已经作出提取1435万元的裁定。对方不服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定,从而依法充分维护了某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典型案件,在当前法院执行程序及律师实务中均具有极强的指导价值。